第三章 象徵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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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之立場,是先假定《易經》的卦、爻辭正確,並根據其遊戲規則,以求瞭解其設計的原理。至於此原理是否有調整、增訂的必要,端視今後的印證而定。在初步的分析下,我個人認為《易經》之卦、爻辭,是根據卜筮例證,取其已經應驗之事為代表。

第三章 象徵符號

古人重視卜筮,舉凡祭祀、田牧、征伐、婚喪等事,無不先卜筮而後決之。《周禮》春官宗伯:“凡卜筮,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之與否”。因此,大量的數據記錄,必然是卦、爻辭的參考依據。

卜與筮原有別,“卜”盛行於夏商,是將龜、獸骨處理後,觀察其所呈之“兆”象,以判斷吉凶。<周禮春官太卜>:“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由此可知,當時已經有大量之文字數據,記載各種卜兆的結果。

文王演易,重八卦為六十四卦(因連山、歸藏失傳,學者咸信系文王演六十四卦,但既然曾有連山、歸藏,且沿用數百年之久,不可能僅有八卦而已),每卦有六爻,並作卦、爻辭,選用蓍草,制訂筮佔之法。因有別於卜,故稱筮。及後卜漸漸衰微,卜筮遂通指筮而言。

由於卦爻有限,而事物的變化無盡,故而以少馭多,以簡代繁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儘管聖哲有着超人的智能,但是在兩千多年前,一般人的觀念尚未十分成熟,除了利用卜筮已經證實的案例,作為卦爻的説明外,很難想象出其它更有效、以簡代繁的策略。因此,最合理的推測便是,當時文王所作的爻辭,一定參考甚至採用了一些佔例,以象徵該一事件模式。

這種佔例的象徵,皆保存在經文中,謂之為“象”。要了解“為什麼《易經》要這樣説”?就必須用“象”來説明卦、爻辭,才能看出該種排列組合的原筮記錄。時至今日,《易經》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應用價值,這表示卦、爻辭的原作者,對於象徵符號應用的成功。然而為了發揮易道的實用性,吾人在理解之餘,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統地,重新加以整理,使之趨於完善。

下文之“象”,系錄自<易經説卦傳>第十一章,來注之象徵概念,皆出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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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卦│卦│身│身│形│物│顏│植│動│現│物│效│   其   他  │
│名│象│德│體│份│狀│質│色│物│物│象│件│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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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天│健│首│君│圜│金│大│木│馬│ │冰│寒│老馬、瘠馬、駁馬、│
│ │ │ │ │父│ │玉│赤│果│ │ │ │ │良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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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地│順│腹│母│方│布│黑│ │牛│吝│大│眾│均、文、柄、子母牛│
│ │ │ │ │ │ │釜│ │ │ │嗇│輿│ │         │
├─┼─┼─┼─┼─┼─┼─┼─┼─┼─┼─┼─┼─┼─────────┤
│震│雷│動│足│長│ │ │玄│竹│龍│決│大│ │善鳴之馬、馵足、 │
│ │ │ │ │子│ │ │黃│葦│ │躁│塗│ │的顙、蕃鮮、反生稼│
├─┼─┼─┼─┼─┼─┼─┼─┼─┼─┼─┼─┼─┼─────────┤
│巽│風│入│股│長│高│ │白│ │雞│進│繩│不│臭、寡發、廣顙、 │
│ │ │ │ │子│長│ │ │ │ │退│直│果│近利市三倍、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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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水│陷│耳│弓│血│赤│堅│豕│亟│溝│隱│多眚、心病、耳痛、│
│ │ │ │ │男│輪│ │ │木│ │心│瀆│伏│月、盜、矯輮、加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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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火│麗│目│大│ │ │槁│雉│ │甲│戈│日、電、蚌、鼈、龜│
│ │ │ │ │女│腹│ │ │木│ │ │胄│兵│蟹        │
├─┼─┼─┼─┼─┼─┼─┼─┼─┼─┼─┼─┼─┼─────────┤
│艮│山│止│手│少│ │小│ │果│狗│ │門│ │閽寺、徑路、黔喙、│
│ │ │ │指│男│ │石│ │蓏│鼠│ │闕│ │堅節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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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澤│悦│口│少│毀│ │ │ │羊│ │ │附│妾、巫、     │
│ │ │ │舌│女│折│ │ │ │ │ │ │決│剛鹵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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