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起名使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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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起名使用方便

考慮起名使用方便

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也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使用時間最長的文字之一,至今已有6000多年的歷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形成各種不同的表現形態,並存於今天的現實生活中,為人們所使用。作為文化和信息的載體,它記錄了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至今仍在我們的國家建設和日常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漢字還有形體優美、表義性強等優點,但也有數量多、筆畫繁複、難認、難寫、難記的不足。據統計,漢字的平均筆畫是12畫,以7到18畫的字最多,佔到了總字數的80%左右。有些字的繁體筆畫更多,甚至多達20多畫、30多畫,確實給學習和使用帶來很大不便。

如“龍”字的繁體字“能”就有17畫,“和”的異體字“舒”22畫,“鬱”字的繁體字“爵”更是多達29畫。因此,如何在漢字本身的侷限之下起出使用相對方便的名字,也是我們在起名時必須考慮到的一個方面。我們今天使用的漢字,主要是由商代的甲骨文發展而來的。從目前公佈的考佔資料看,我們目前已知的甲骨文字有4600多個,其中能被辨識的大約佔總數的1/3。商代以後,我國的文字數量在不斷增加,其數量也見於不同時期的有關記載中。但漢字作為語素文字,初期的漢字字數不足,很多事物以通假字表示,使文字的表述存在較大歧義。為完善表述的明確性,漢字經歷了逐步複雜、字數大量增加的過程。但其總數究竟有多少,到目前還沒人能説出十分準確的數字。

不過,根據歷代字書和詞書的記載,我們還能看出其大致發展線索。如秦代的《倉領》、《博學》、《愛歷》三篇文章,共有漢字3300個。西漢揚雄作《訓纂篇》,有5340字。東漢許慎編《説文解字》,收錄單字9353個。漢代以後,文字也不斷增多。據唐代封演截聞見記·文字篇》所記,晉呂忱作《字林》,有12824字;後魏楊承慶作《字統》,有13734字;樑顧野王作《玉篇》,有16917字;唐代孫強在顧野王《玉篇》基礎上編《大廣益會玉篇》,有22726字。唐代以後,漢字的數量仍在增加,其中在北宋人陳彭年《廣韻》中,收單字26194個。在遼代人僧行均的《龍完手鑑》中,收單字26430個。另一位北宋人司馬光等人的《類篇》中,收單字31319個。另一部宋朝官修的《集韻》,收字53525個,曾經是收字最多的一部書。

明朝人梅膺柞的《字彙》中,收單字33179個。另一位明朝人張自烈的《正字通》中,收單字33440個。清朝人張玉書等人的《康熙字典》中,收單字47035個。民國歐陽博存等人編的《中華大字典》中,收單字48000多個。當代,日本諸橋轍次在1959年出版的《大漢和辭典》中,收字49964個。張其峋在1971年主編的《中文大辭典》中,收字49905個。徐中舒在1990年主編的《漢語大字典》中,收單字54678個。冷玉龍等在1994年主編的《中華字海》中,收字87019個。我國台灣教育部門在2001年編的《異體字字典》中,收單字106002個。

日本開發於2002年的軟件《今昔文字鏡》中,收漢字116303個。這些漢字絕大多數都是不常用的古字、廢棄字和生僻字,較常用的漢字其實還不到1萬個。正因為我們經常使用的漢字數量不是很多,我們目前常見的工具書所收漢字也都在1萬字上下,其中如1983年版的《辭源》收單字12890個,1999年版的《辭海》收單字19485個,2004年版的《新華字典》收單字11100多個,2005年版的《現代漢語詞典》收單字12000多個。但無論是哪一種標準或工具書、字典,只有其中的六七千個漢字才是我們的日常用字。在我國目前常用的六七千個漢字中,並非個個都適合用作起名二早在1982年,有人曾對175000人的起名用字情況進行抽樣調查,結果發現起名用字十分集中,只有3356個,其中頻率最高的6個字覆蓋了人名用字的10%,而前409個字的覆蓋率達90%。當時還把男名用字和女名用字進行了區分,其中男名用字最頻繁的前30個字是明、國、文、華、德、建、志、永、林、成、軍、平、福、榮、生、海、金、忠、偉、玉、興、祥、強、清、春、慶、寶、新、東、光,女名用字的前30個是英、秀、玉、華、珍、蘭、芳、麗、淑、桂、鳳、素、梅、美、玲、紅、春、雲、琴、惠、霞、金、萍、榮、清、燕、小、豔、文、娟。1989年,有關專家又對570822人進行抽樣調查,發現雙名用字3986個,最常用的有628七單名用字2069個,最常用的有843個。

上述兩種説法儘管都是抽樣調查的資料,所發現的起名用字也並非所有用字的全部,但由於其所得出的結果都在三四千之間,我們完全可以據此確信能夠作為起名用的漢字並不多。即使退一步説,等以後具備了全面瞭解我國起名用字的條件,所得出的用字數量也不會與上述結果相距太遠,三四千個應是基本準確的説法換句話説,雖然我國目前有六七千個常用漢字,但其中只有三四千個被用來起名。在近年關於起名用字的抽樣調查中,還有一種結論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單名用字要遠遠少於雙名用字,其數量幾乎是成倍地減少。由於起名用字過於集中,其結果就是造成大量重名。尤其是單名,重名的比例更為驚人。為了解決重名問題,國家有關部門計劃對起名用字進行規範,制定《人名用字表》。對此,有人認為起名是個人自由,規範和限制起名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不符合我國的憲法和《民法通則》其實,這種説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實際上是過於強調了個人的起名自由,而忽視了名字的社會作用。

因為從人名的性質卜看,具有個人和社會的兩重性,特別是它的社會性,才是它最本質的屬性。當人名作為個人代號時具有個人性,但它畢竟與人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員,要在社會上使用,供別人使用,否則其名字就沒有多少意義。正因有這種社會性,個人起名實際上不再是一個人的私事,而是要與社會聯繫在一起,服從社會習慣、民族習慣,既要考慮個人使用的方便,更要考慮社會使用的方便。就這個意義來説,一個人叫什麼名字、用哪個字,只有相對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為了社會使用的方便,起名必須符合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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