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西周所行的土地制度

來源:人人運程網 2.71W

西周,是由周文王的兒子周武王滅商後所建立的。在西周當時的農業發展,採取不同了不同的政策。那時盛行耦耕,大大加快了耕地速度,也比較不費勁。隨着工作效率的提高,帶動了西周的經濟,一些農民便有了自己的土地,這也是中國農業文化重要的一部分。那麼,朋友們你們知道西周所行的土地制度嗎?

揭祕西周所行的土地制度


  搞清楚了西周社會的生產關係,特別是其中的剝削與被剝削關係,水到渠成,土地制度便一目瞭然了。

與近代西雙版納傣族社會類似,捨棄各種次要的經濟關係,就主要的基本的生產關係而言,其表現為對立的兩極,一方面是周王、諸侯、大夫、士等各級貴族,一方面則是集團整體承受剝削的“族”、“宗”等被剝削集團,前者獲得剩餘勞動,後者提供剩餘勞動。剝削實現的基本或主要依據是周王等貴族對“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整體的人身控制,勞役剝削成為基本的剝削形態。

當然,周王等剝削者對“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的控制和剝削並非千篇一律,而是表現出一定的層次差別。

《詩經·豳風·七月》表現的是一個層次,剝削者對被剝削者集團的控制似乎比較嚴密,被剝削者所承受的勞役剝削是多方面、多種類的,從各種農作勞役到各種家內勞役,應有盡有,類如近代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的“滾很召”村寨。

《左傳》所述之陽樊人、棘人,《散氏盤》所述之豆人、小門人、原人,《五祀衞鼎》所述之荊人、井(邢)人,表現的似乎是另一個層次,周王等剝削者對這些集團的控制似乎稍弱,它們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大概類如近代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的傣勐村寨。

他們所承受的勞役剝削大概比較單純,除了公共事務性質的勞役而外,主要就是在各級貴族的“田”上進行農作,為剝削者創造剩餘產品。不管這些被剝削者集團承受怎樣的控制與剝削,他們保存有自己的內部結構和自我調控機制,在本質上仍然屬於前資本主義公社。

和這種生產關係相適應,與近代西雙版納傣族社會類似,土地的實際佔有分為兩個部分。貴族直接佔有、控制的土地即“田”是少數,這從金文資料中賞賜、交割“田”數量不多、面積不大可以看出,然而,這些土地卻是“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實現剩餘勞動的所在。大部分土地則為被剝削者集團直接佔有,由於耕作方式仍然以不同週期的撂荒製為基本形態,被剝削者集團所佔有的耕地與荒地融為一體,因此可以説,“田”以外的所有土地都是被剝削者集團可以開發利用的對象,用以實現其必要勞動。在這種狀況下,土地制度也由兩個層次所組成。

第一個層次是社會基本剝削關係的表現,它所涉及範圍只是用於實現剩餘勞動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種類型的“田”,它們的存在一般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所規定。這一層次土地制度所涉及的土地,是貴族剝削“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這一社會生產關係得以實現的中介,因而具有較鮮明的所有制色彩。社會基本剝削關係的一端終止於被剝削者集團整體,相應,這一層次的土地制度也終止於此。它並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族”、“宗”等自行控制、調節的用以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不在這一層次土地制度的管轄之下。

第二個層次則是被剝削者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它所涉及的範圍僅限於被剝削者集團所控制的土地,一般不具有法定形態,而以習慣的形式存在。它有兩方面內容,一是被剝削者集團整體對土地的佔有方式,它是各被剝削者集團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一是被剝削者集團內部對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被剝削者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這兩個層次顯然不能同等而語。如果我們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觀察土地制度,那麼,其基本內容應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層次,只有當我們的考察深入到被剝削者集團這一極之內部的時候,第二層次的土地制度才成為我們的主要對象。而且,在西周時期,由於人少地多,由於荒地的大量存在,與近代許多西南少數民族一樣,被剝削者可以用來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幾乎處於無限制狀態之中,因而被剝削者之間在土地上的排他性相對較弱,與此相應,需要以土地作為實現中介的社會經濟關係也相對較弱,這就導致第二層次的土地制度實際上以相對弱化的形態存在。

在性質為前資本主義公社的被剝削者集團內部,公社成員間的經濟關係主要是通過直接方式實現的,即直接的經濟交往,以耕地為中介而發生的間接經濟關係相對較弱。就主要方面而言,是公社成員在公社經濟關係中的平等地位,決定了他們採取各種不同類型的平等分配和使用土地的方式,也即一定的土地制度,而並非是由土地的這種特定分配、使用方式,也即土地制度,決定了公社成員之間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