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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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農業文化中,對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一方面是為了保護那些農民的權利,另一方面是為了加強農業的發展,加強土地的完善制度。朋友們,你們知道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是為什麼嗎?還有,你對土地制度的瞭解有多少呢?我們一起去看看。


  一、原始社會:土地公有制(整個氏族公共所有)

分析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遷

二、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君主所有,或國家公有制)

夏商周時期——井田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實際上,土地王有屬於私有制。

“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點是把土地劃分成九塊,每塊百畝,其中八塊為私田,中間一塊為公田,形狀如“井”字,故曰“井田”。農奴首先要在公田上進行無償勞作,然後才能在私田上耕種,且在公田耕種的收入全歸領主所有。

三、封建社會
  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貴族開始與周王室爭奪屬於國王的“公田”。

戰國時期,魯國於公元前594年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畝數徵收賦稅。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名田制: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從而承認土地私有,開了土地私有之先河。

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徵是在按戶籍計口授田(此所謂名田制的由來)的同時,又按軍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數量的土地。國家授出的土地即成為私人佔有,國家不再收回。“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秦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徵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漢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將土地收歸國有,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制,以抑制土地兼併為目的,禁止私人買賣土地。僅實行三年即被廢除。

曹魏開屯田之風,吳、蜀也緊隨其後。

北魏到唐朝中期(485年—780年)實行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於太和九年頒佈並執行,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廢除,前後約三百年。

均田制: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孝文帝將無主土地按人頭劃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並不屬於均田範圍。

主要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併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徵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

北宋王安石變法: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明朝張居正:一條鞭法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併、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清朝:攤丁入畝
  雍正推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徵的雙軌制徵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程序。正式取消人頭稅。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促進了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逐漸減少,人口快速增長。

封建社會的土地私形式有主要有國有(官田或公田)和私有兩種,主要以後者為主。私有形式主要有自耕農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三種。在私有制裡,地主的土地私有制為主要形式。

四、社會主義
  1950年土地改革,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富農的政策。”這個時期,廢除了地主土地私有制,變成了農民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形式依舊是私有的。

1953年開始農業合作化運動,把土地由私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

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各家各戶擁有土地的經營使用權。

五、資本主義
  1、私有制。包括土地、地上天空一定空間範圍、地下的礦產資源和地下古董的全部所有權。

  2、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轉讓租賃。多數是限定地表私有,天空和地下國有。

土地不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問題:產權不清晰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村幹部作為村集體的代表實際上享有農村土地的處分權,因此農村土地往往成為村以權牟利的物件,有些地方出現的房地產開發商與村幹部相互勾結,在沒有經過農戶同意的情況下強行佔有土地。

目前我國理論界關於土地改革方向有以下兩種觀點:
  (1)私有化
  私有化論者認為應該把土地歸還給農民,使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應該允許土地的自由流轉,這樣才能解決農地利用效率損失問題,通過土地流轉農民可以通過土地出讓獲得土地收益。

土地私有化論點忽略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引起的土地兼併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的今天,實行土地是私有化是極有可能出現土地兼併的,我們不難想象,一旦農戶需要大筆開支,而自有積累資金無法進行支付時,就會出現賣地現象,而且隨著城市化發展大量農民湧入城市,土地觀念的弱化也極易出現土地買賣行為。

(2)國有化
  1、轉製成本問題
  土地從集體所有向國家所有轉變一般會採取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國家贖買的方式,但是贖買土地需要支付巨大費用,政府財力無法支撐,二是通過國家強制徵地,這種國家強制性徵地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激化矛盾將對社會穩定構成極大威脅。

2、管理成本問題
  土地國有化使得土地成為一項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就不可避免的面臨管理成本問題,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何提高國有資產利用效率等依然是個難題。

3、政府管理失靈
  土地國有化可能面臨的政府失靈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中央政府的失靈問題,如果實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級土地所有,古代土地制度演變規律就極易重演,即一旦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力的下降,地方政府就很有可能通過土地出售獲得財政收入,由此也將出現土地兼併以權牟利現象。二是如果地方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效率低。

從土地房地產和戶籍制度看中國(社會主義)與美國(資本主義)

第一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

第二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優劣;

中國的土地是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集體所有是一種有限制的所有,國家可以徵用。任何人或機關單位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可以看出,所有權的主體是一個很虛的概念。很多地方政府土地一級市場的收入佔到財政收入的60%,這些收入誰在買單?是城市的居民和企業。結果是我們在給政府這個最大的大地主打工。

2008年總收入是50000多億。實際上公益性的開支如科教文衛及社會保障和公益建設,義務教育及三農加起來不到20%。還有80%去哪裡了?就算是發紅包給中石化也只是100億啊,何況我們還節餘了1700億啊。難道這裡也有20/80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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