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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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東坡易》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

火之為物,不能自見,必麗於物而後有形。故“離”之象,取於火也。

利貞,亨。畜牝牛吉。

《彖》曰:“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

言萬物各以其類麗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麗:二、五是柔麗中正也。物之相麗者,不正則易合而難久,正則難合而終必固。故曰“利貞,亨”。欲知其所畜,視其主。有是主,然後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無其主,雖畜之不為用。故以柔為主,則所畜者,惟牝牛為吉。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

火得其所附,則一炬可以傳千萬;明得其所寄,則一耳目可以盡天下,天下之續吾明者眾矣。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象》曰:“履錯”之“敬”,以闢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離為事。而火之性災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剛者,寧倨而無諂;以剛附柔者,寧敬而無瀆。瀆其所附①,則自棄者也。故初履聲錯然敬之②,以闢相瀆之咎。

“校注”

①瀆其所附:《蘇氏易傳》作“瀆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錯然敬之:《蘇氏易傳》作“錯然敬二”,亦通。

六二:黃離,元吉。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黃”,中也。陰不動而陽來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則傳,不得其所附則窮。初九之於六二,六五之於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陰陽之相資也。惟九三之於九四,不得其傳而遇其窮,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不然,諮嗟而不寧,則兇之道也。

“校注”

①如日之昃:《蘇氏易傳》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九三無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窮者也。然九三之窮,則諮嗟而已;九四見五之可欲,而不度其義之不可得,故其來“突如”,其炎“焚如”。六五拒而不納①,故窮而無所容。夫四之慾得五,是與上九爭也,而上九,“離”之王公也。是以死而眾棄之也。

“校注”

①六五拒而不納:《蘇氏易傳》作“其五拒而不納”,誤。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故“出涕”、“戚嗟”,以明不貳也。六五不貳於四,則上九離之矣①,故吉。

“校注”

①上九離之矣:《蘇氏易傳》作“上九勤之矣”,誤。

上九:王用出徵,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象》曰:“王用出徵”,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離於人也。惟上九離人,而不離於人。故其位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離矣。而有亂羣者焉,則王之所徵也。“嘉”者,六五也。非其類者,九四也。六爻皆無應,故近而附之者得稱“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類者,以上九與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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