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六十二卦 小過 雷山小過 震上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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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卦 小過 雷山小過 震上艮下

《東坡易傳》第六十二卦 小過 雷山小過 震上艮下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陰自外入據用事之地,而囚陽於內,謂之“小過”。“小過”者,君弱而臣強之世也。“小者過而亨”,則大者失位而否矣。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彖》之所謂“利貞”,則《象》之所謂過乎恭、儉與哀者,時當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過”者,臣強而專。小事,雖專之可也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小過”有鳥之象。四陰據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陽囚於內,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飛鳥”之制在翼。鳥之飛也,上窮而忘返,其身遠矣,而獨遺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遠其民,使其君如飛鳥之上窮,使其民聞君之聲不見其形也,而後得志。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小過”之世,其臣則逆,而其民順,故“不宜上、宜下”。上則無民而主孤,下則近民而君強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小過”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貶以張君父也。

初六:飛鳥以兇。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大過”之“棟”,小過之“飛鳥”,皆以為一卦之象。而其於爻也,皆寄之於初、上者,本末之地也。《春秋傳》曰:“凡師能左右之,曰‘以’。”飛鳥見“以”於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兇。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卦合而言之,“小過”者,臣強之世也;爻別而觀之,六五當強臣。六二以陰居陰,臣強而不僭者也。“大過”以夫妻為君臣,而“小過”寄之“祖”與“妣”者,“大過”君驕,故自君父言之;而“小過”臣強,故為臣子之辭,其義一也。曰:不幸而過其祖矣,而猶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猶遇其臣;臣未有不忠於其君者也,故“小過”之世,君弱而不能為政,臣得專之者,惟六二也。然而於祖曰“過”,於君曰“不及”者,以見臣之不可“過”其君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小過”,陽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三之所臣者,初與二也;四之所臣者,五與上也。《春秋》:臣弒其君,故曰“弒”。或曰“伐”。“弒”者,其所從來有漸,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六二,強臣也,而未之過;九三剛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過防之,從或伐之,兇。”言六二弗過,而九三疑之,故或從而伐其君。謂之“伐”者,以明二本無意於逆,咎在三也。九四以陽居陰,可謂“無咎”矣,然而失位自卑,臣雖弗過,我則開之。“遇”,逢也。臣未僭而逢其惡,故曰:“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言九四失位,而往從五,危而非正,不可長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者,其勢不可復下之辭也。六五之權,足以為密雲,而終不為雨,次於西郊而不行。豈真不能哉?其謀深也。強臣之慾為變也,憂在內,是故見利而不為,見益而不取,緼畜以自厚①,持滿而不發者,凡皆以遂其深謀也。當是時也,必有穴其間而為之用者,故戒之曰:“公弋,取彼在穴。”君子之居此,苟無意於為盜,莫若取其在穴者,以自明於天下,而天下信之矣。

“校注”

①緼畜:《蘇氏易傳》作“藴畜”。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至於是,則“亢”而不可復返也,故曰“弗遇過之”,言君雖不逢其惡,而臣自僭也。“離”,遭也;君失其政而臣得之,其所從來遠矣。而憂患集於我,非我失政而遭其兇者,天禍也。故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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