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農業文化拾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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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最文明的農業古國,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爭議的,我們國家有各種各樣的歷史記載,來記錄中國從古代到現代的一切農業發展。究竟中國農業文化有着什麼樣的獨特性呢?今天,小編要帶大家去探索《中國古代農業文化》的歷史傳奇。


  縱觀中國之偉大,有一個最基本的表現:平凡築偉大,勤勞育真情。中華民族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中,以“自食其力,自給自足”為主導思想,艱苦奮鬥,自強不息。

中國古代農業文化拾憶

所以,中國農諺代代傳承:“金山銀山難充飢,家有餘糧心不慌。”求生存謀發展,在華夏大地上繁衍生息了近萬年。

中國黃河、長江流域農業文明,歷史悠久
  農業社會文明,是農業古國構建社會文明的基礎。據中國考古發現,中國農業文明始於六七千年前的“刀耕火種”時代。中國古人類學會了使用石斧、石刀、石鏟、石鋤開墾荒地,進行農耕與農種,開創中國農業文明的新時代。

在中國陝西西安【半坡遺址】博物館,展示有上述的用於農業生產的工具。人們可以從所展實物管窺到六七千年前陝西關中平原當時農業生產的基本情況。

《簡明中外歷史辭典》80頁顯示:中國考古學家在浙江餘姚河姆渡村東北的【河姆渡遺址】“發現大量稻穀遺蹟”,顯示出“距今約七千年”中國長江流域繼黃河流域之後,農業生產的進步與發展概況。

《簡明中外歷史辭典》81頁顯示:在湖北京山屈家嶺所呈現的中國新石器時代晚期的“一種文化”,在“江漢平原”一帶,中國古人類的“經濟生活以農業為主,能種粳稻,並飼養家畜。”

上述考古的資料告訴人們,中國黃河與長江兩大流域在農業文明的進步與發展方面,歷史之悠久,是世無前例的。

中國古代社會進化與發展到了“五帝”時代,即原始社會的末期。炎黃子孫的始祖之一炎帝即神農氏,教導民眾用木製作農具,“播種五穀”,這,要比石器製作的農具先進得多;黃帝的正妻“養蠶”,用以解決民眾的穿衣問題。證明黃河流域在糧食生產的基礎上,產生了蠶業。在解決人類吃穿方面,中國古人類是走在同一時期古人類的前面。

《簡明社會科學詞典》1011頁顯示:舜“曾耕於歷山,漁於雷澤,陶於河濱。”同書749頁顯示:禹“‘盡力於溝洫’,發展農業生產。”這裏的“溝洫”,指的是田間的水道。是説禹在指導民眾進行田間管理方面,極盡全力搞好農田灌溉用的水道。中國著名“法家”人物韓非在《五蠹》篇中説:“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

上述文字告訴人們,從舜到禹,都教導民眾盡心盡力搞好農耕勞作,解決吃穿問題。尤其是“禹王”,既掌握了治水的方法,又能夠身先士卒,表率農耕,科學農田灌溉,加強田間管理。這種治水與參加農業生產的社會實踐,促使他把自己的感性知識提升為理性認識,制定出中國乃至世界上最早的十分科學的“禹之禁”。

《中國法制史》19頁引《逸周書》記載説:“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鼈之長。”在當時,王言就是法。於是,“禹之禁”作為“王法”,成了中國歷史上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開端,也是中國各朝各代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最初的藍本。

中國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位居世首
  所謂農業社會文明,是指農業生產進步與發展在農業古國的社會活動中所佔的地位與發展程度。它的最基本的條件是,農耕勞作者必須定居,必須勤勞吃苦。用民間諺語説:“流有十滴汗,難得一粒糧。”用唐代詩人李紳的話講:“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

中國人從古人類進化到以農耕勞作為主,基本上可以解決飢腸轆轆和無衣穿的問題。尤其是,禹王對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關鍵作用。“禹之禁”被夏啟繼承下來,開創構建中國農業社會文明新的一頁。

“禹之禁”的集中要求是搞好水土保持和河道暢通。在禹看來,做好水土保持、保持水道暢通,就不會出現澇災,農作物就能茁壯成長,民眾就能安居樂業,農業生產就可以穩定發展。這一最早的極為寶貴的“水土保護法”,被中國人作為經典傳承了下來。夏朝的管治者,經常巡遊“九州”,其最主要的社會活動,就是查看有無違背“禹之禁”,發現有違者,即刻糾治。到夏桀時期,這種新興的進步被被荒淫無道所取代。韓非稱其是“暴亂”,因而被商湯擊滅,取而代之。

湯的祖先是以遊牧活動求生存謀發展的部落,歸附夏朝後,逐步融入農耕區過着半牧半農的生活。滅夏後,將其部落固有的“搶掠為榮”與彪悍稱雄的傳統繼承下來。由此,把夏朝所管之地(九州)據為己有。在農耕區,打破地產世代相傳的家庭所有傳統,推行【塊田制】,史稱井田制。

在三四千年前,中國實行“百畝”塊田耕作制度,無疑是由國家推行的一種農業所有制創新。因為家庭傳統佔有,只是一種自然形成的地產所有制形式,並不是國家頒行的一種制度。所以,【塊田制】(井田制)的施行,是商朝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的制度創新。它對當時農業生產的進步與發展,肯定起着一定的積極作用。

關於【塊田制】(井田制),中國學術界説法不一。有一點基本認同,即商朝打破了夏朝存在的家庭佔有田地的傳統。

關於【井田】的資料源有二:
  1、《簡明社會科學詞典》81頁引《孟子·螣文公上》雲:“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約合今31.2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此段文字映襯出,在商朝存在有公田和私田兩種佔有與使用形式,以公為主,先公後私,“公私兼顧”。

2、楊榮國著《中國古代思想史》15頁註釋中從甲骨文的大小方塊和井字的形體推譯出,商朝實行“井田制”。

如果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看成是方塊田九百畝(約合今百畝)打有一口井和“井”字是田間的井而不是把它推譯成“井字形田塊”,那末,百畝田打一口井用以灌溉農田,其農業勞作與農田管理的科學性,可以説是史無前例的。

鑑於中國古代有這種不同尋常的客觀存在,所以,恩格斯曾經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確是瞭解整個東方的一把鑰匙,這是東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礎。”(轉引自《中國法制史》24頁)這些文字告訴人們,中國立國近千年即社會文明進步與發展到了商代,不存在私有制。也就是説,在中國,國家不是在私有制的基礎上產生的。

中國立國的現實告訴人們,國家是在傳統家族勢力強盛的基礎上和“子承父業”的主導思想刺激下建立的。這種獨具的中國特色,在世界其它文明古國是不存在的。

眾所周知,國之本是人。所以就有了“得人心者,得天下”的哲理。農業古國的根本是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促使農業生產的不斷進步與發展。根據史料顯示,商朝的農田耕作已有田、疇(平疇即千里之意),就是説,一眼望去,可以看見千里平坦的田地;圳,即田地上用於灌溉的水溝;畯,古代管理農業的官員。疆,指的是方塊田的邊界;井,指的是用於灌溉農田用的水井;與疇相關聯的有圃和囿。圃:菜圃;囿:是養動物的園子。(參閲《中國古代思想史》13頁)

上述文字告訴人們,商朝構建農業社會文明,在朝廷有專門的官員進行管理和指導,農田的治理,百畝大塊田打有水井,田地裏有引水灌溉的水渠(當時稱圳),並且已經有了育苗的苗圃。如果跟現代農業勞作相比較,除了沒有機械勞作和沒有科學制種外,其它田間管理幾乎一致。可見,四千年前後的中國農業勞作與田間管理,相當文明,水平相當高。

《中國古代思想史》13頁説:商朝“就穀物的種植來説,已有禾、粟、黍、麥、來、藝和濃、嗇。與種植相關聯的,有桑、果和樹、慄。與桑的種植有關的,有蠶和絲、帛。與穀物有關的,有酒和鬯,”……。在長江流域,種植有稻等。由此不難看出,中國古代農作物的種植種類是不少的。

由於商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對農業生產的指導與管理,所以,命文化官員探索農作物適宜種植與栽培的時間,指導農耕、農種與農作物的栽培,確保農業豐收。

由此,殷人便發明了曆法,即紀日法、紀旬法、紀月法和紀年法。民間叫陰曆。後來,在陰曆的基礎上,創立了春夏秋冬四季以及農業節令時氣,如穀雨、芒種等,用以指導農業播種。在陝西關中地區,民間説:“穀雨前後,點瓜種豆”就是農業節氣與實踐應用的具體反映。

殷紂王暴亂,周文周武伐之,商滅周立。

周朝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有兩大舉措,一是國王重視;二是疆以周索,重農固本,文明發展。

所謂國王重視,是指周文王、周武王親自參加農業生產,推動農業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中國古代思想史》36頁寫道:“周文王本人還得親自出馬種田打穀和看牛牧馬”。它雖然帶有貶義推測周文王不具備作《周易》的文才,但是從另一面展示出,周文王儘管是世襲的族人首領,但其統治者的架勢好像不在。他的農人土香氣味倒很十足。族人首領親自農耕的社會活動,不能不映襯出,周文王是一個自強不息、純樸勤勞的勞動者。這種社會實踐,造就了周文王奮進不息的進取精神,鍛造出自身獨有的淵博的知識和深邃的理論,鑄就了姬周統治者立國建國的主導思想。在這種思想基礎上,周文王首創重農之法,在許多方面,做出了前無古人的突出貢獻。

中國國中二年級教材《思想政治》(上冊)81頁寫道:“我國古代周武王即位後,把300多萬對外戰爭中的俘虜變為周朝的奴隸。”(這裏的300多萬數字,筆者有懷疑,很值得考證)有一本叫做《周詩》的書記載有:“千耦其耘”和“十千維耦”。指的是兩人並耕,使用農具從事農業耕作。周武王用成千上萬的戰俘或者被平息的反叛者從事農業生產,由此可見,姬周統治者對農業生產的重視。姬周統治者讓戰俘從事農耕,而不是像商殷統治者那樣驅趕戰俘去狩獵或者放牧,這是由其農耕生產的社會實踐決定的。當時的社會實踐和族規、習俗的影響力竟然能夠對國家的經濟運作起舉足輕重的作用,足以説明其支配力量是很大的。所以,歷史的看,姬周王朝初期,對商殷遺民有限度地寬容,可以説是新興的統治者在推動社會進步為主的過程中,所採取的比較成功的舉措。

疆以周索,重農以固本。
  商殷推行的大、小塊田(井田)制,到了姬周族人那裏,被周族人給融合了。在姬周轄區,族長領取土地,分配給家族或者家庭耕種,從而形成了具有周族特色的“西周塊田(井田)制”。這種以家族或家庭為農耕生產單位的小農經濟體制,比較適合關中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給後來發展封建地主經濟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並使它演變成發展中國封建國家經濟的基礎,成了幾千年來中國封建社會各朝各代的立國之本。

新建的姬周王朝,吸取商殷敗亡的教訓,把調節羣體利益之爭,放在了治國理政之首,將發展農業生產作為“重農固本,裕民求存”的基本國策。事實證明,這一政策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能夠基本滿足個體,羣體的利益需求,也適應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是維護和鞏固姬周新政權、推動社會進步的得力措施。

“疆以周索”,是姬周王朝的基本要求,即必須實行姬周王朝的塊田(井田)制,而不是商殷王朝的塊田(井田)制。《中國法制史》40頁説:“土地的規制,則用周的井田法。”縱觀周的塊田“井田法”,與商殷的塊田(井田)制大同小異。大同,指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濱,莫非王臣”。即是説,天下所有的土地仍歸王有,不能買賣;小異,指的是商王將土地賜給所封諸侯或者邦伯,諸侯將轄區或領地的土地分給各貴族奴隸主進行管制,收取公田之所獲,並且支配奴隸的一切。而姬周王朝卻劃地封疆,將天下分成七十一國,並訂立盟書為憑,即“諸侯則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孫不絕,皆知國為我土,”使國家土地名為國王,實為“各領主的世襲財產。……直接生產者所耕的份地,由家族領有和分配,……”(上書第42頁)。

這種從領主那裏領取土地分配給家族或家庭的耕種方式,是周族人長期從事以家族或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區域性小農經濟融入國家性大經濟體制所進行的一種比較成功的對接,在當時,是推動農業生產發展的一種有效方式。

姬周初期沿襲殷制,在朝廷設有專門管理農業的官吏,史稱“田畯”或“農正”。在不改變商殷遺民社會關係的情況下,推行西周塊田制(“井田法”)。由於對商殷貴族奴隸主的直接利益並無多大損害,所以,致使商殷的塊田(井田)制自行廢棄,從而改變了原來土地比較高度集中的現狀,為方便小農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由於姬周統治者十分重視農業,發展農業生產,因而製造了比商殷王朝先進得多的青銅器農具,並將這些農具應用於農墾、農耕、農種、農收。特別是用牛拉犁和使役耕畜從事農業耕作。這種農耕生產,比較適合以家族或家庭為生產單位進行勞作,從而有效地提高了勞動生產力。

由此,有的教科書稱:“西周時期,有些貴族的糧食堆得像小山那麼高。”(參閲《思想政治》九年義務教育初級中學試用課本二年級(上冊)第62-63頁)

從上述文字可以看出,姬周初期的塊田制(井田法)即小農經濟之運作,是獲得了一定的成功。

西周以社會進步為主,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把中國奴隸社會推上了鼎盛時期。周成王、周康王繼周武王之後,遵行周公旦所制之禮規,重視發展農業,社會秩序相對穩定,民眾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使姬周統治者與受其統治的各異族羣體關於利益紛爭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緩解。所以後世人稱道“成康之治”,流芳百世,稱頌其是中國古代人的楷模。史書曾經稱讚説:“成康之治”,“天下安寧,刑錯四十年不用。”這是中國人的驕傲。

中國社會進步與發展到東周“禮崩樂壞”時期,就是中國社會文明與野蠻激烈鬥爭的時期。中國史學界稱其為“春秋戰國時期”。其實,稱其為半奴隸半封建社會,比較符合史實。

尤其是,秦孝公採商鞅之獻策,兩次頒行“墾草令”,在秦國“開阡陌,獎耕戰”,廢除奴隸制的田產所有制,推行封建私有制,即地產家庭佔有和朝官封地與獎賞地產佔有、軍功者所得獎賞房地產所有以及王族(後來成為皇族)房地產佔有制度。從不同方面調動農耕者的勞動積極性,努力發展農業生產,收到了強國富民的好效果,使秦國由弱變強,橫掃六國之後,一統華夏,創立了中國封建帝國,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新紀元。

秦始皇集農業生產經驗之大成,變“獎耕戰”為“上農除末”,重點發展農業經濟,着重解決民眾的衣食問題,這是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由此,他首創比較完備的農業立法,成為封建統治者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祖師。

所謂“上農”,指的是皇帝嚴令舉國上下全力以赴搞好農業生產;“除末”,是指凡有損農業生產發展的行為都要剔除。所以李斯受命制定秦律時不得不把發展農業生產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律文中注入比較完備的護農、益農和促使農業生產發展的條文。

在秦國之前,齊國的管仲率先推行“相地而衰”之策,這是傳承夏朝的“鹹則三壤,成賦中邦”的作法,即按照地質的好壞與多少徵賦(賦,是貢賦,非税賦);與此同時,寓兵於民,減輕民眾負擔,努力發展農業生產。在魏國,李悝提倡“盡地力之效”,創立“平糴”法,豐年官府評價購進餘量,荒年,由官府評價發賣,緩解災情。

所以説,“上農除末”是當時農業社會實踐的產物。許多史書説,“上農除末”是秦始皇用以扼殺手工業、商業、工藝事業等的武器。果真是這樣的話,那末,秦兵馬俑、秦直道、秦馳道以及五尺道的修建,就無法實施,這些在世界上均為一流首創的奇蹟,就不會出現。

秦皇朝“上農除末”,首先從掌握全國實有土地面積入手,依法規定私有田者之身份和佔有田地的合法性。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頒佈詔令:“令黔首自實田”,嚴禁“匿田”,從而把原六國的各種隱匿的田地全部挖掘出來,給國家統一執掌國策,依法治農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秦皇朝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律文很多,從出土的雲夢竹簡和一些史料看,計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工律》、《徭律》、《戌律》、《效律》以及《除吏律》、《司空律》等等。《中國法制史》90頁説:雲夢秦簡所刻律文“近二十個標題,也是商鞅六篇所沒有的。”

為了維護封建私有制即由國家頒行的規定和制度,確保私有田產利益的合法性,秦律在《法律答問》中規定:“盜徙封,贖耐。”並解釋:“封即田阡陌。頃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就是説,私自移動田界,要判處剃去須鬢,不去頭髮,服勞役二至四年的耐刑。但允許出錢贖罪。這,無疑是一種經濟處罰手段,對維護地產利益有利。在那時,秦律稱自耕農或半自耕農為田農,或眾庶。稱小、中地主或大地主以及文人知識分子為民或吏民。有錢有勢的人為了爭奪或吞噬別人的田產利益,互相偷偷移動田畔或者依仗權勢強行移動田畔的事件,時有發生。所以,秦律規定維護和鞏固原有田畔的位置,是有所指的。

在秦皇執政時期,懲罰“盜徙封”,不僅僅只是為了維護地主的田產利益,而置其它田農的田產利益於不顧,是兼而有之。制定處罰“移動田畔”行為之條款,無論如何比不制定此款要好,有法可依,無疑是一種社會文明。

在贏秦帝國初期,秦始皇以社會進步為主,政治尚且清明,所制定的“固田護畔”律文,不僅能夠有效的維護和鞏固封建帝國的田產私有制度,而且能夠有效的遏制因為移動田畔而引發的民間糾紛,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鞏固國家根本。

秦律貫徹“上農除末”之王令,在律文中,充分體現了依法治農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指導思想。例如:對農田水利、田間管理、水旱災害、風蟲病害、牛馬飼養、山林保護、水土保持、種子保管與使用,以及保證農業生產勞動力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在此,僅舉幾例給以證明。

例一、《田律》規定:春二月,不許砍伐材木山林,不允許堵塞水道,必須保持水道暢通。這樣,就有利於春耕、春播和春灌。另外,還規定縣級官吏要及時將農田受災情況和開墾的田地未曾種植的面積如實上報,離都城路途遙遠的,應派專人將摺子交給驛站傳送。如果未按律令之規定上報,則依照治吏律文,予以處罰。參閲《中國法制史》100頁

例二、《倉律》對農作物籽種的保管與使用以及各種農作物每畝的下種量,都做了明文規定。比如:“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鬥,禾、麥畝一斗”(參閲上書100頁)。在這類具體規定之後,又允許在有利於增產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變通播種下種量,曰:“稱議種之。”由此可見,律文只作指導,並不苛求,將種田的靈活機動性,留給了田農。

例三、依法規定與規範社會行為,確保農業生產有足夠的勞動力。秦律規定:“同居毋並行。”就是説,一户農家不能同時徵調兩個勞動力,若是官吏“行戌不以律”,要受到“貲二甲”的處罰。秦朝《司空律》還規定:對於用勞役抵償貲贖罪債的人,在播種、耘田兩個季節,各回家二十天。律文如是寫道:“歸田農,種時、治苗各二旬。”秦朝《倉律》還規定:對於從事農田耕作的官奴,在二至九月農忙季節,每月供給他們的糧食,要“比平時多半石”(同上書101頁)。這些規定,是否得到了落實,不得而知。如果“秦法嚴苛”之説是確定的,那末,嚴格執行了上述規定,就不是“殘酷的野蠻”,而是秦朝構建農業社會以法治農的一種文明。

例四、關於農業税賦的繳納,秦律也制定了明確的條款。從雲夢竹簡內容看,其《田律》、《倉律》、《金布律》,均寫有繳納規定,要求按照佔有田地的多少徵賦。規定每頃田繳納飼料三石,農作物杆子二石。皇家自養,收取“池澤”使用之費,稱其為税。關於繳納糧食,竹簡刻有“入禾稼”的文字,未見其入倉數量。在《倉律》中也有“入禾稼”的記錄。説明在秦朝徵收“禾稼”有文字記載。

據《商君書·靳令》所載:“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説明有餘糧之人,可以用糧食買到官爵。《史記·秦本紀》也載有:“始皇四年,天下疫,百姓納粟千石,拜爵一級。”(注意:此處之百姓系農、工,絕不是“民”即地主)

上述文字顯示,軍用糧秣系税賦繳納。食糧與甲胄等系軍人自家供給,部分國家用糧,當是有償徵用,即用錢購買。所以,秦竹簡和《倉律》只有“入禾稼”之記錄,沒有徵收税糧數量的記錄。

據史料載,秦皇朝未實行官吏俸祿制。從朝廷到郡縣,都由皇帝按官職大小和軍功高低,賜給相當數量的土地,由此製造出一個官僚地主階層。為官者不種地,讓官奴和佃農耕種,收穫莊稼,交過官租,進行自養。這種“賜地養官”的作法,是奴隸制封侯、賜地遺蹟之所在,是一種承前啟後的產物。據史料顯示,這種制度從秦朝到北魏,魏孝文帝於484年頒佈“俸祿制”法令,在官吏階層實行“俸祿制”,從而終止了官吏自行收取租税的制度。自此以後,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吏,基本上按照官職大小領取俸祿,不再“收税代俸”。

在秦律中,制定了禁止官佐“匿田”的條款,當是事出有因。即是説,佃農交了地租,官僚地主隱瞞收租量,不向官府如實報告,就要按“匿田”罪論處。無論是地主還是田農,都要按照佔田數量向國家繳納地租。這種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作法,在中國新興封建勢力改朝換代的過程中,均得到了一定的傳承與發展。

秦亡,漢立。漢承秦制,以農業為基礎,制定漢律,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依法治農,推動各行業按照律令規定,有序發展。

其一、制定發展農業律令,依法固本
  《中國法制史》132頁説:“漢律成於西漢高祖之時,惠帝和文帝遵而不改,及至武帝時大為擴充。”就是説,漢皇朝初期,在秦律所定《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工律》、《徭律》、《戌律》、《效律》以及《除吏律》的基礎上,承前啟後,“取其宜者”,治理農業。

漢皇朝在依法治農方面,效仿秦制,從農田管理到籽種保護;從保障農業生產勞動力到“輕租減賦”,都打有秦律的印記,即“皆有法式”。到了文帝、景帝時期,採納晁錯之策,增加了“抑商”的律令,即“務民於農桑”和“薄賦斂,廣積蓄,以實倉廩,備水旱”(晁錯:《論貴粟疏》參閲《簡明社會科學詞典》第832頁)。此外,還制定了“使天下入粟於邊”的措施,加強和發展邊境農耕區域的農業生產(參閲《中國法制史》第130頁)。

漢武帝為了抑制商業發展,專門頒發了加重商業税收的“緡錢令”,在《田律》之外,又頒發了關於租賦規定的“田令”,還頒發了養馬免除徭役的“復馬令”,等等。當時所提供使役的馬匹,謂之農用馬。這後一點,對促使農業生產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其二、維護農業社會文明,嚴懲不法者。
  兩漢在以社會進步為主的時期,構建農業社會文明,在西漢初、中期和東漢初、中期,依法治理農業,均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漢代,田地的佔有形式,為官府佔有和私人佔有兩種。謂之官田和私人田。無疑這種田地佔有形式,是對奴隸制“公田私田”所有制形式的發展,即個體農耕者由對田地只有使用權變成了世襲性的佔有。由此,在封建私有制條件下,官田與私人田的矛盾的對立統一斗爭,圍繞着田產利益之紛爭,一直進行着。

例如:《中國法制史》第142頁引《後漢書·光武帝紀》載:建武帝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

在漢代,將執行死刑的時間一般放在秋季。一是迷信“敬順天時”,要順應時節;二是不耽誤農時,有利農業生產。因為漢朝沿用秦朝的“連坐法”,一人犯罪,株連多人。尤其是,“相坐者”為數較多。所以,如果把行刑時間放在農忙季節,“徵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己,”勢必“上逆時氣,下傷農業”(參閲《中國法制史》第167頁)影響農業生產。這種立秋斷獄與行刑的作法,可以説是對司法審判、執法行刑不耽誤農業生產勞動的較好處理。由於這種作法對維護和鞏固封建社會的統治秩序比較有利,所以歷代封建統治者沿用不變,直到明清。

其三、減少口賦,免繳農租税,鼓勵發展農業。
  西漢文、景二帝時期,上農抑商,實行“三丁税一”的政策,鼓勵發展農業生產,提高糧食產量。尤其是在一段時間內,完全免收農業租税,減少口賦,對發展農業生產非常有利。

儘管對田地越多的地主越有利,但是對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同樣有利。對於佃農來説,有利與否,只能根據出租者與承租者的約定給以評判,無法妄斷。但可以想見,在整個社會以進步為主的時期,有剝削,跟以社會退步為主的時期相比,其剝削量無疑會少一些。所以,兩千多年前中國漢代免徵農業税,其文明性前所未有。在世界上,其它農業古國也未必有。

其四、採取利農措施,發展農業生產。
  漢武帝為了構建農業社會文明,大規模興修水利,治理黃河,引水灌溉農田,提高農民抵禦旱澇災害的能力;首創邊陲軍墾,解決守邊軍隊的部分給養,並且移民到邊陲屯墾,對發展邊境農業生產和國家經濟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東漢光武帝劉秀,曾經在民間吃過不少苦,這樣的社會實踐,使劉秀對民間的疾苦久久不忘。所以,他吸取西漢以及王莽敗亡的教訓,釋放奴婢;精簡機構,減輕百姓負擔,增加農業生產勞動力,努力發展農業生產。

這位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批釋放奴婢的皇帝,既破天荒地從政治上還原官奴以自由人的身份,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税人的部分負擔。尤其是大部分恢復人身自由的官奴,從事農耕生產以後,可以給農業生產注入一定的勞動力,這種舉措,無疑對推動農業生產發展非常有利。

光武帝劉秀首開先河,精簡機構,縮減官員,以便減輕民眾負擔,可以説他是中國古代“精兵簡政”的始祖。他下詔,兼併郡縣四百多個;他傳承和沿襲了漢武帝首創軍隊屯田的作法,解決軍隊一部分給養問題,相對減輕了農民和其它納税人的負擔。

兩漢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採取以上各種利農措施,相對增加了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激勵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較為有效的緩解了社會上因為利益之爭所發生的各種階級矛盾,有效的營造出一個國泰民安的良好環境。

隋文帝一統華夏後,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沿襲北周“計口分田的制度”簡稱“均田制”,切實施行“均田法”,調整經濟關係,緩解地主階級與民眾的利益矛盾,達到維護社會秩序和鞏固楊隋帝國政權的目的。

隋文帝平定叛亂,消滅了士族地主豪強勢力,解決了無政府羣體與國家爭權的矛盾,一方面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利益,另一方面相應解決了蔭庇羣體與依附羣體之間的矛盾。他實施“均田法”,使許多蔭庇農户擺脱了依附關係,變成了由官府均分露田的自耕農。由此,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農業生產關係得到了新的恢復。官府均田,以解放佃户和自耕農,無疑會擴大墾田面積和自耕農範圍,相應地給了農人(隋官方對農民之稱呼)以比較寬鬆的生存空間。

據史料顯示,隋文帝令州縣官吏檢查户口,“自堂兄弟以下親屬必須分立户籍,檢查後得新附一百六十四萬餘口。”以後,按“輸籍法”之規定,各州縣官每年查户口一次,“從此地方官無法作弊。”從史料看,當時的農户人數接近真實。(上述引文見《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三編第一冊第24、25頁)

誠然,由於寬、窄鄉佔用地數量差別很大,於是,按“丁口”受田,就出現了多、少不同,無法按法令如數給田,致使授田畝數,摻入很大的水分。有的地方官吏為了多收地租,竟然誇大授田畝數,成了“均田不均”,“少田多收租”,使“均田法”在執行中走了樣。因為違法官吏掩飾得非常乖巧,所以隋文帝並未察覺,也就未有懲戒的記載。到隋煬帝時,這種枉法情況,完全被送禮行賄給掩蓋了。

隋文帝“均田”以解放佃農,有的地方官吏則用不實田以盤剝民眾。尤其是,隋文帝以社會進步為主,檢查户口是為了落實均田,阻止地方官吏發展地主豪強勢力,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中,為民眾謀求了一定的利益。

然而,隋煬帝以社會退步為主,予智予雄,任性妄為,窮兵黷武、遊玩成癖,暴虐肆疾,執政沒多久,就被農民革命的烈火燒得焦頭爛額,在玩地江都被臣下縊死。

隋亡唐立。唐太宗汲取隋朝敗亡之教訓,“以人為本,依法治農,均田、固田”,構建新的農業社會文明。

李唐皇朝依法治農,把全力放在大力發展農業生產上。施行“均田法”,調節民眾田產利益;推行租庸調和府兵制以減輕民眾負擔,;立法、司法,制止兼併土地,鞏固均田成果,全方位推動農業生產發展。

據《中國法制史》第198頁引《貞觀政要·務農》記載,貞觀二年,唐太宗李世民在朝臣面前提出了一個前無古人的“務本”思想。他説:“凡事皆須務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若兵戈屢動,土木不息,而欲不奪農時,其可得乎?”唐太宗提出“務本”思想,可以説是李唐皇朝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宗旨,是唐朝大力發展農業的指導思想。儘管時過境遷,距今已有一千三百餘年,可是,“以人為本,發展農業”的理念,依然“瑰意琦行,超然獨處,”光彩不減當年。

624年,唐高祖李淵承襲隋制,施行均田法,制定唐制租、庸、調法,按丁男收取租、調。均田法規定:“男丁十八歲以上給田一頃,其中十分之二為世業(永業),八為口分。”“受田人身死,世業田得由繼承人接受,口分田歸官,另行分配。”參閲《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三編第一冊第200-201頁

上述兩種受田,人人有份。只是老男、殘廢人,寡妻、寡妾,受田有所不同。在實際受田過程中,寬鄉、窄鄉又各有不同。均田法保護官僚地主貴族原有的田產利益不變,只是將因戰亂無人耕種的荒地以及未開墾的荒地,按律令規定分給百姓(當時對農、工的合稱),用以調節小地主、佃農(時稱佃客)、自耕農、半自耕農(時稱農人或田農)以及破落的地主在地產方面的利益。鑑於隋亡的教訓和攝於農民起義滅隋的威力,新興的李唐統治者只能以社會進步為主,採取較為寬平的政策,緩解階級矛盾,以便戰後能夠修生養息,迅速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解決民眾包括統治者在內的吃飯穿衣問題。

唐太宗用“務本”思想理念指導和主導構建農業社會文明,在中國是獨樹一幟、獨具一格。

李唐皇朝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着重表現在:按律受田,不允許以權謀私,不允許仗勢奪田,嚴格立法以全面鞏固均田的成果等方面。

從唐高祖李淵於624年確定推行均田法到唐太宗李世民貞觀十一年頒行《貞觀律》,均田法實行的時間,有14年。其間,買賣公私田、佔田過限者對均田法的破壞時有發生。如:地主官僚貴族利用權勢巧取豪奪百姓田地,而且少有人問津。由此,善察民情的唐太宗令長孫無忌、房玄齡在唐律《户婚律》中嚴格規定:“妄認或盜買賣、盜耕種公私田者,處以笞刑或徒刑二年。”……農人“所分得的‘口分田’為國有土地,不得買賣,違者處以笞刑或杖刑,並且地還本主,財沒不追。同時法律禁止佔田過限,佔過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最高徒一年。此外,還不準依靠官勢侵奪私田。上述規定都是為了防止土地兼併,緩和階級矛盾。”(參閲《中國法制史》第217頁)這,對鞏固均田法的成果有利,對無權無勢的個體農人或田農來説,相應起到了固守田產利益的作用。對地主官僚貴族來説,能夠限制其兼併土地之行為。

為了保護畜力,有利於農耕,唐律《廄庫律》還做了明確的規定:凡故意殺死官私牛馬者,判處徒刑一年。

均田法在李唐皇朝的新興進步時期,實際上是引導無有田地或者田地較少的農民自食其力開墾荒地向自耕農邁進的一種手段。儘管官僚、地主貴族的田產利益未曾改變,但是佃農能夠按照均田法規定,自墾荒地,自耕自種,無論如何還是獲得了一部分自主種田的權利,得到了一定的利益。而自耕農、半自耕農也或多或少獲得了一定的田產利益。有了固定均田利益的律令,農民就能夠安心進行農墾和農耕生產,對於農業生產的發展,起着積極的作用。

以均田為基礎的租庸調法,系李唐皇朝的賦税法。納租,每丁每年納粟、稻以鬥、石計算。納調,按照鄉間的地域所產,每丁每年納綾、絹、絲、棉、布、麻等,以丈、尺和斤兩計算。庸,是關於男丁每年應服役的規定。如:中男納租調,成丁服兵役。國家有事,每年服兵役二十日,若加役十五日,可免調,加役三十日,租調都免。服兵役總天數不得超過五十日。用此規定確保農業生產有足夠的勞動力。如遇到水旱災害,“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調,損七以上,課役都免。”(《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三編第一冊第201頁)

為了確保農業生產有足夠的勞動力,李唐沿襲隋制,在全國實行府兵制。所謂府兵制,是與均田法相匹配的一種兵役制度。它寓兵於農,兵農合一,府兵大部分從事農耕,少部分按番,到京師宿衞,或者到邊境守邊。戰時,朝廷任命將帥,率兵出戰,戰爭結束,兵散歸府,將帥回朝。按唐律規定“兵士自備甲仗糧食和衣裝,存入官庫,行軍時領取。”,超過役期,要免租調,減輕民眾負擔,鼓勵超期服役,以穩定軍心。(參閲《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三編第一冊第104頁)

唐初實行府兵制,一是保證農業生產有足夠的勞動力,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切實落實唐太宗的“務本”思想;二是可以防止將帥培植私人勢力,避免擁兵自重或者圖謀武裝割據,對國家統一和皇帝集權專制比較有利。

在李唐皇朝初期,由於革新進步勢力執掌朝政,構建農業社會文明的律令基本得到了貫徹,這才造就了“貞觀之治”與“開元之治”。《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三編第一冊124頁評價説:“開元、天寶年間,唐朝的殷富達到開國以來未有的高峯。史書説開元末年,西京、東京米價一石不到二百錢,布帛價也很低廉,海內安富,行人走萬里遠路,用不着帶武器。……中國盛強,……天下聞名。全國各州縣,倉庫裏都堆滿粟帛。”

由此可見,李唐帝國在以社會進步為主的一百多年時間裏,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抓住了根本,發展農業生產是頗有成效的。

中國社會發展到了朱明帝國時期,朱明皇朝採用新的法律手段,構建農業社會文明,不斷調整經濟關係,推動農業生產大發展。

自古以來,中國民間流傳着一句格言,曰:“民以食為天”,是説,人的吃飯問題是一個天大的問題。有道是:“人是鐵飯是鋼,一天不吃心發慌”,很有哲理。

曾經在苦水中泡大的朱元璋,深深感知“民食”與國糧的重要。從建立朱明王國開始,,就把戰爭年代的“廣積糧”主張提升到安養生息的高度,效仿李世民“務本”以穩定民心,固本以定國安邦。

朱元璋構建新的農業社會文明,採取的有效措施是:1、在邊境地區推行“屯田”,鼓勵發展農業生產,以補充國家邊境地區所需軍糧之不足;2、招收流亡,移民開荒,以解決無田耕種遊民的生存問題;3、興修水利,確保旱澇豐收;4、立法確定農業生產者的經濟關係,利於農業發展;5、均平賦役,減輕農民負擔,……。

其一、立法以規定和規範房地產與田產利益現狀
  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明朝,已進入末期,生產力與生產關係跟唐朝初期相比,有很大不同。所以新建的朱明皇朝,未實行“均田制”,而是實行按田地佔有數量即以畝為計量單位,繳納税賦的政策,較為有效地打破了幾千年沿襲的按丁、户交賦税的舊傳統(朱元璋死後,舊傳統又恢復)。洪武時期,將居民劃分為軍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種造冊,分類管理。

在這裏,軍户,指的是兵役的承擔者,不許冒充民户逃避兵役。否則,依法懲辦。民户,則是錢糧差役的承擔者,按照佔有田地多少交賦。民户交賦,並且履行每丁每年服差役一個月之規定,不得逃避和拖欠。否則,按律懲處。實行軍户、民户分離或分立,實際是受蒙元軍事統治之影響,伴生出一種軍民大分工。這,是對“獎耕戰”的傳承與發展,在中國封建社會,除秦朝,並無先例。在世界其他國家也不多見。

在當時,一些自耕農依靠祖宗留下的田產尚可自立而存之。只是無有田地耕種的農民,大部分丁壯男子,從軍去打擊蒙元軍事勢力,變成了軍户,少部分則成了流亡者。作為替朱氏羣體賣命打下江山的軍功户和軍户,自然而然享有一定的優惠待遇。劃分軍户、農户,進行軍、民分工,是一種器重軍户的具體表現。

無田可種、又非軍户的,當時稱其為遊移人。在求生存謀發展的利益驅動下,有四種選擇:一是在當地充當佃户;二是接受“民屯”政策遷往寬鄉去種地;三是到屯墾區,“移民開荒”;四是到官府圈定的可墾而未墾的荒地開荒種地。按照“鼓勵生產”的條件,謀求生路。這樣一來,相應的解決了一部分無田遊移人和其它民眾渴望種田卻無地可種的根本問題。

對因為戰爭而導致家破人亡的社會盲流人員,朱元璋不由得勾引起對往日流亡生涯的痛苦地回憶。社會實踐磨礪出來的良知,敦促他將流亡者招收為官屯的耕户,接受統一管理,從事人力物力較為集中的集約型農業生產,耕種被沒收的蒙元貴族之田產即官田,組成了許多田莊,當時也稱官莊(明憲宗以後改稱皇莊)。

後來,政治腐敗困擾着朱氏統治者,官田變質,成為皇莊後,這塊小天地,很快就轉化成為人間地獄。

如果聯繫起來看待官田與皇莊,就會發現:“官田”相對解決了流亡者的吃飯危機,減少了社會閒散人員,對社會秩序相對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可是皇莊卻成了兼併土地的模特兒,致使明“武宗以後皇莊遍郡縣,增至三百餘處(河北最多),共佔地三萬七千多頃。”(見詞目:“皇莊”《簡明中外歷史辭典》第84頁)自此,朱明皇朝構建的農業社會文明轉化成農業社會野蠻。

朱元璋批准商人屯田,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所採取的一項明智措施。它既解決了一些無地耕種農民的生存問題,又給邊境守軍就地提供了部分軍用糧草,相應減輕了從內地向邊境運送糧草的負擔。歷史上稱其為商屯。

果然,鹽商們為了謀求更大的利潤,便僱用無田耕種的農民到邊境開荒種地,將所收穫的糧草就近歸入邊境糧倉。鹽商由此省去購糧、運糧等費用,獲取更大的利潤。邊境地區的農業生產也因此得到一定的發展。

朱元璋為了掌握無田農户情況,實施按“畝田”定賦之策,派遣國子監到全國各地丈量土地,編繪了“魚鱗冊”,寫明田主姓名、土地面積、田至、土質、等級等項內容。基本上查清了無田農户,掌握了全國擁有田地的數量,為推行屯田制提供了招僱無田農户的依據,為制定以畝為單元按佔田多少交賦之策打好了基礎,使多年按丁口定賦税的舊傳統被打破。

在清丈田地的基礎上,按畝交賦。一方面使戰後無田的民眾得到了及時安置,使許多民眾吃、穿、住,有了改善;另一方面按實有田地交賦,使國家的税賦收入有了一定增加。對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對此,《中國法制史》287頁説:“據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統計,全國墾田面積已達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明史·食貨志》説:‘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封建經濟獲得了顯著發展。”

朱元璋推行“屯田”之策即“官屯、民屯、兵屯、商屯、腹屯、邊屯諸法”(“屯田”《簡明中外歷史辭典》第22頁)。既可以減輕農民的負擔,又全方位地推動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然而,朱元璋能管得了自身,也許能管得了一世,但無論如何管不了百年之後的子孫,更奈何不了政治闇弱與政治腐敗滋生的貪官污吏。如:皇族、官僚、豪強地主即“滑民”的違法行為。最後,由於土地大量被野蠻性行為所兼併,構建的農業社會文明遭到嚴重破壞,導致饑民暴動,朱明皇朝被推翻。

明滅清立,中國構建農業社會文明進入野蠻與文明對抗極為激烈的時期。

以遊牧為主的愛新覺羅氏要統治偌大的農耕區,有一個由牧人融入農人的過程。要把“搶掠為榮”的民族習俗與傳統,脱胎換骨成漢人的“自食其力”為榮,得有一定的磨練時間。

滿清統治者入關以後,為愛新覺羅氏打天下、奪江山的滿族貴族和功臣,基本上脱離了廣袤的大草原或山區,移居在農耕區的城鎮。當時執掌朝廷權力的多爾袞,為了擴大貴族的生存利益和後世的大發展,強行圈佔漢人土地給滿族貴族和功臣,以此代替俸祿,以便養尊處優。改變其祖輩放牧的習慣與傳統。這些貴族與功臣以官府圈佔的農田為資本,佃租給佃農,依靠收租謀生計,過上了穩定的高於遊牧放牧的富貴生活。田地被霸佔的農耕者變成了滿族貴族的佃户,激起了許多地方民眾的反抗。康熙帝為了緩解民族矛盾,消除因圈地引發的暴力行為,下令停止圈地。展現出以文明為主,取代了野蠻。

但是他並沒有下令將原先所圈佔的田地歸還給原有的主人,而是用獎勵墾荒、減免田賦的手段,希望能夠給予一定的補償,以便在文明與野蠻的鬥爭中,暫時化解矛盾。

滿清統治者在振興時期,為了安定民心,維護和保持社會穩定,在強化以滿族為主宰的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基礎上,比較勉強地維護着農耕者(農民)的基本利益。

為了鞏固以滿人為主宰的封建生產關係,大清律規定:“國初勛臣,皆給田莊,以代廩祿”。此外,大清律還規定:“旗民自首私墾餘地”(引文詳見《中國法制史》第313頁),激勵滿人利用政治強權迅速成長為地主。

然而,由於許多滿人世代善於放牧而不善於農耕,為了求生存,他們只得將所佔田地佃租或典賣給漢人,使典賣事件屢有發生,直接動搖着滿人的經濟基礎,引起了滿清統治者的不安。康熙時期,曾經多次下令,由官府出資將被典賣的所謂旗地贖回,重新交給滿人經營。乾隆十九年則定例,禁止民人典、買旗人土地;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又兩次定例,禁止旗地典賣。並且對旗地進行清查,將查出違禁者的“地畝及地畝價銀一併入官,業主售主均照隱匿官田律治罪,失察長官也嚴加議處”(《中國法制史》314頁)。

在朝廷的干預下,滿族人的地產利益得到了特殊地保護,對鼓勵和強制滿人從事農業生產起到了一定地推動作用。當然也在培植滿人地主、加強對佃租人的地租剝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滿清帝國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除上邊所述“文明與野蠻”參半之史例外,在規定與規範田地產利益,固定住宅所有權和封建的佃租關係方面,是有一定的文明作為的。

例如:盜賣、換易、冒認他人田、宅之事,若是發生在本家族內,族長完全可以擅自決定,不必報官。以上情況若是發生在族外,則牽涉到家族利益問題,雙方族長均站在本家族的角度,為本家族謀利益。雙方均以完糧憑證和印契,作為確認房、地產的憑據,報官請求裁決。在當時,若盜耕種民田,一畝以下,笞三十,罪至杖八十。若是盜耕種官田,罪加二等(參閲《中國法制史》315頁)。其實,官田有差役把守,平民百姓是不敢觸及的。而地方官吏跟惡勢力相勾結,盜耕種官田與民田的事件,倒是存在的。所以,處罰“盜耕種”行為的矛頭所指,無疑是那些不法官吏和地方惡勢力。

尤其是對“故意損害他人器物、樹木、稼禾者,準竊盜論,但免於刺字,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參閲《中國法制史》315頁)可以看出,大清律在保護樹木和稼禾上,比較重視,無疑對保護地面植被和發展農業生產,比較有利。

在保護佃租關係和佃權方面,滿清皇朝制定了維護和固定其生產關係的律文。儘管以保護地主利益為主,但是,在滿清皇朝以社會進步為主的時期,無論如何也穩定了佃户的利益。

例如:為了防止滿人對土地失去控制權,嚴禁長期租種旗地。由於滿人依靠圈地變成農耕區的地主,因此必須像漢人地主那樣剝削佃户,才能養肥自己。為了使這種生產關係固定下來,滿清皇朝在律文中規定:“民人佃種旗地,地雖易主,佃户仍舊,地主不得無故奪佃增租,……莊頭地棍串唆奪佃增租者,嚴加治罪。”佃户在租種的土地上可以築房、建墳,享有一定的使用權,用以固定依附關係。若是退田不種,地主就其所佔土地(指:築房、建墳佔地)按上等地畝收租,但不得勒令拆房遷墳,“違者治罪”(參閲《中國法制史》第315頁)。

上述文字,比較明確地告訴人們,大清帝國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注重維護滿人地主的利益,規定和規範了漢人地主的利益。尤其是,“地主不得無故奪佃增租”,佃户退田不種,不許地主“拆房遷墳”,比較人性化,要比歷朝歷代的統治者明智一些。這一點,是幾千年以來的許多漢人統治者所不及的。客觀地講,佃户的一定利益無疑得到了相應的維護。

正因為如此,滿清統治者在這方面比較有效的緩和了佃農與滿、漢地主間的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穩定了社會秩序,對發展農業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減輕農民負擔,推動農業生產發展。
  由於正在振興的滿清統治者在初期實行了“勛臣給田莊、以代廩祿”的政策,所以朝廷當時的開銷與明朝相比,不會太大,這才有了“免除明三餉加派”和後來的“多次減免賦税”之策。一方面拉攏了漢族的官僚地主,另一方面圈佔漢族民眾土地以培植滿人地主,給滿族貴族奪取政權、主宰國家打下了一定的經濟基礎。

康熙帝比較明智地實行“更名田”,在修改户部則例時,增添了“旗民交產”之條款,規定:“順天直隸所屬旗地,無論京旗、屯居、老圈、自置,俱準旗户民人互相買賣,照例税契升科。其例前置買詭寄旗產者,準令呈明更正,除酌定賦額外,業主售主概免治罪。”儘管這種“買賣交易”較前有所鬆動,但是一般民地“典賣贖期以十年為限,旗地典賣贖期放寬為二十年。”(《中國法制史》第314頁)這種“呈明更正”律令的頒行,基本上停止了強權對農業田產自然流動的干涉,可以説順應了農業經濟運行的規律,有利於農業生產在當時條件下的發展,是同農民求生存謀發展的利益目標相輔相成的。

為了鼓勵農民搞好農耕、多打糧食,康熙帝“獎勵墾荒,多次減免田賦,”他還頒佈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法令。雖然滿人地主獲利最大,但是自耕農、半自耕農以及佃農也因“新丁不加賦”,相應的減輕了一些負擔。雍正五年,上諭説:“朕觀四民之業,士之外農為最貴。凡士工商賈,皆賴食於農,故農為天下之本務,而工商皆其末也”。乾隆帝則表示:“欲天下之民,皆盡力南畝”。所以,《户部則例》規定:“民間農桑,責在有司,……不實心者,以溺職論”。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重視農業,發展農業生產,解決民生問題,無疑是希望保持社會穩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康、雍、乾三帝對發展農業生產的認識和採取的措施,基本上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所以對以農業為主的農民來説,起到了穩定人心的積極作用。

滿清帝國走上腐朽沒落,在列強的侵凌下,一步一步跌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構建農業社會文明,進入前所未有的停滯不前時期。

新中國建立,中國共產黨人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以農業為基礎,工業為主導,確立“以糧為綱,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指導方針,制定“土、種、水、肥、密、保、供、管”的農業八字憲法,切實靈活地加強對農業生產的指導與領導,使農業社會文明在嶄新的社會主義大道上迅跑。

第一、進行“土地革命”,打破地主資產階級的壟斷,讓“耕者有其田”,迅速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基本上解決了人民羣眾的温飽問題;

第二、建立國家(糧食基地)、集體(農業合作社)以及個體三位一體的農業新體制,提高生產力,推動農業生產大發展。

第三、實行聯產責任制,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

第四、免徵農業税,實施惠農政策,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與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

第五、實行地權流轉,逐步改變小農經濟與社會化大生產不相適應的狀況。

第六、科學制種和推廣優良品種,在全國基本實現了優育種,優種植。尤其是在水稻的科學研究方面,其科研成果名列世界前列,全面推廣優良品種,保障農業生產年年豐收,農民家家餘量滿倉;

第七、據央視新聞報道,中國已經是世界上將稀土用於改良土壤促使農業增產的第一個國家;

第八、建立新農村,逐步縮小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

由於中國在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方面,規制適宜,措施得當,所以,連續十年實現全國性糧食增產。中國耕地面積1837億畝,養活着13億人口,是世界上以數量少的土地養活着人口最多的國家。

綜上所述,中國構建農業社會文明,歷史悠久,成效顯著,在當今世界上,這方面之偉大,其它國家無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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