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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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口眾多,據2014年統計中國人口已達136072萬人,毋庸置疑,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若是按照民族劃分的話,中國可劃分為五十六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佔了五十五個。你對少數民族瞭解多少?你知道撒拉族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與這個民族有關的內容吧。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省內外教育組織及熱心於教育事業的知名人士的支持和援助,發展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熱心救助歷屆穆斯林考生中無力支付學費的學生,並支持有志有才的大學生進修考研,以及由於各種自然災害、生理疾病等方面需要資助的穆斯林羣眾,減輕政府負擔,為開發西部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七一路65號(穆斯林大廈四樓)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章程全文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開展貧困學生救助工作;
  二、開展省內外有利於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文化交流活動,提高本會知名度,完成教育救助工作;
  三、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本會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多種教育活動;
  四、組織編譯出版有關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資料、書刊,研究介紹本會和省內外有關社會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
  五、辦理承擔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在本會創始期間和發展時期,為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凡熱心於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並對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有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法人團體的機構,擁護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熱心於本會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家、社會工作者、專家學者,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以上規定適用於省內外、海外華僑和港澳台地區的社會各界人士,教育慈善機構等。
  第九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的工作實施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和信息;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社團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召集會員代表會議。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基本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推舉或罷免理事,選舉理事會;
  五、推舉或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七、決定章程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議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作為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向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改選,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
  一、根據會員代表會議的決定,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代理理事會職權;
  二、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救助決議;
  三、嚴格審查財務收支狀況(救助收支);
  四、審查各項救助方案和報告;
  五、選舉正、副會長,決定正、副祕書長人選;
  六、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及理事會的增補方案。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省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與贊助;
  三、興辦各類慈善實體的合法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會費;
  七、接受國際慈善機構、國際友好團體及個人的募捐;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開展捐資助學工作及救助貧困户活動;
  二、興辦各類教育事業和公益事業;
  三、資金利息用於支付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並向捐贈者報告捐款的使用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動議,常務理事會同意,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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