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觀是什麼?法家的法律思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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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着數千年的文化歷史,在文化的星辰大海中,法家文化像是一顆閃閃發亮的一顆明星,在夜色中熠熠生輝。你對法家文化了解多少?你知道法家的法律觀是什麼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家法律觀是什麼?法家的法律思想是?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個現代名詞,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法家首先用“法”字來代表法律這種特殊社會規範,從而成為中華民族傳統法律觀的主體。而中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也是從法家開始的。法家認為法是以刑為核心的、確定人們財產地位的、由君主或官府制定執行的、所有民眾都必須遵守的成文行為規範。

第一,法是民眾的行動規則。法家對法的認識總是與“民”、“天下”、“百姓”聯繫在一起。慎到指出,“法”是“齊天下之動”,即規範和統一天下所有人民行動的一種制度。商鞅説法令是“民之命”,《管子》認為:“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也”,把法比作“程式”、“儀表”,説明法所規範的主要是民眾的外部行為。

第二,法是由國家制定和公佈的成文命令。商鞅説:“法者,國之權衡也”,管子指出,“法制”、“刑殺”、“爵祿”,“三者芷於官者為法”。“法度”是“人主”為了制馭天下而設置的。韓非則明確指出:“法者,編着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強調法是一種成文的制度,君主制定出之後,由“官府”即國家機構掌握,同時必須公佈到“百姓”中去。

第三,法是確定等級名分的制度。古代的“名分”,在法律上則表現為權利的界限和範圍,法家則主張以法確定“名分”。包括“定賞分財必由法”,“法之所加,各以其分”,“上有法制,下有分職”。“明分任職則治而不亂”,即確定君臣上下等級等等。可見,“定分”之法就是地主之法、等級之法。

第四,法是關於賞罰的規定。法家將法稱為“賞誅之法”、“賞罰之法”,賞即賞施爵祿,罰即刑罰制裁。在二者之中,法家偏重後者,認為賞附屬於刑,是刑罰的輔助。因此,法家又經常將刑作為法的中心內容:“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認為法是刑的系統化、固定化。

由此可見,法家所認識到的,只是封建法律的外部特徵。這種法刑結合的思想,體現了新興地主反對貴族特權的法律要求。

二、法的性質
  法家對法律的着述,已經觸及到法律的本質。一類認為法律具有公平正直性。如同量長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繩墨,稱重量的衡石等,如同度量衡一樣,作為衡量人們行為是非的客觀準則。管子説:“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解也、角量也,謂之法。”商鞅也説:“法者,國之權衡也”。他們將法喻為度量衡,目的在於強調法的客觀性、平等性,試圖據此為社會建立客觀、公正的行為規範,要求法“不別親疏,不疏貴賤”。在他們看來,當時奴隸主貴族壟斷經濟、政治特權,無益於社會發展,白白養活一批寄生蟲,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卻出頭無門。所以,他們認為維護貴族利益的禮不公平,要求代之以公平的法。基於以上的觀點,法家認為法是為整個國家利益服務的,它高於包括君主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他們稱個人利益為“私”,整體利益為“公”,體現這種整體利益的法則為“公法”。公高於私,因而法也高於私。“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而且認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因此,為了維護整體利益,法家堅決反對“君臣釋法任私”。

一類認為法具有強制性和制裁力。法的表現不是引導式的教育,而是懲罰性的禁令,它是法家之法的一個顯着特點。法具有禁止即從消極方面進行強制的功能,這是法與偏重於從正面積極開導的禮在性質上的區別。法令的這種強制性表現為嚴厲的制裁,其制裁並非道德的譴責或良心的責備,而是殘酷的刑罰和赤裸裸的暴力。法家一致主張用“重刑”來“禁奸止過”,以至將法稱為“禁奸之法”,“禁奸邪、刑盜賊之法”。

可見,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權勢,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時代的需要,既客觀公正又有強制力的行為規範。

三、法的起源
  法家從進步的歷史觀出發,認為法律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之初沒有法律和國家,“人民少而財有餘”,人們無須爭奪,所以既無“賞”也無“罰”,“而民自治”。到了後來,由於人類自私自利的心理,為了謀得自己的生存,在生活資料有限的情況下,人與人、族與族之間相互爭奪。為了制止混亂,重新組織社會生活,才產生了法律和國家。所以“立禁”、“立官”、“立君”都是為了維持人類生活。他們這種法律起源的觀點考慮到人類出於整頓秩序的需要,突破了夏商以來的天命神權、君權神授的思想,有了相當大的進步。

四、法律的作用
  法家重視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作為“定分止爭”的工具。如果名分不定,任何人都可幹自己想做的事情,這樣就會出現爭執,社會就要出現混亂。為此,必須制訂法律來規範限制人們的行為,這就是法律的作用之一。慎到曾比喻説:“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這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的觀念在法律觀上的反映。另外法律的作用還在於“興功懼暴”。在當時諸候混戰的形勢下,為了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實現全國的統一,法家認為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證富國強兵,即所謂“興功”,利用法律手段來督促民眾勇於耕戰,並根據其功勞,依法設賞,而不聽號召的人則受到制裁。這充分體現了法家思想濃重的功利主義色彩。“懼暴”則主要指壓迫被統治階級,使其不敢反抗,只能聽從統治者發號施令。君主利用法律這一工具來驅使民眾,使民服從國君意志,穩定社會秩序,富強國家。這就是法家對法律作用的認識。

法家極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強調法律的權威,主張“以法治國”。這被後世一些學者概括為“法治”。為了替執行“法治”進行辯護,法家提出了以下兩種理論:

1、“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法家認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惡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表現在家庭、政治、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如丈夫對待妻子,是“愛則親,不愛則疏”,不存在“骨肉之恩”;君主與臣民之間,是一種“爵祿”與“死力”的交換關係,毫無“忠義”可言,就是父對於子女,也是“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用計算之心相待”。認為“利”可以使弱者變強,怯者變勇;可以驅使人們上刀山,下火海,丟掉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不能以道德論人,必須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惡害”的人性面前,仁義德教是無濟於事的,只有法令賞罰才能奏效。“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小結:法家是中國歷史上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法是通過具體的刑名賞罰來實現的。其範圍涉及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涉及社會改革、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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